中山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导语 示范性幼儿园(原省一级)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150元/月·生,市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900元/月·生,其他幼儿园(原规范化、未定级)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50元/月·生。

  一、出台背景

  公办幼儿园在我国幼儿教育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是我国幼儿教育体系中的骨干力量,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助于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提升办园质量,减少优质教师资源流失,满足家庭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化解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瓶颈,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的积极性,促进公办幼儿园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我市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依据

  (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粤发改规〔2021〕7号)。

  三、调整原因

  根据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情况,结果显示现行省、市、规范化、未定级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均低于监审的平均成本。收支不均衡不利于我市公办幼儿园的高质量发展,表现在:一是多数公办幼儿园存在设施设备无法更新、园舍基建无法修缮的情况;二是教师待遇偏低,幼师容易流失,队伍不稳定;三是限于经费的原因,幼儿教师日常受到的培训不足,教学能力难以提升,保教质量受到影响。

  本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调整主要用于更新升级幼儿园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引入更好的保教理念和建设高质量师资队伍等,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示范性幼儿园(原省一级)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150元/月·生,市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900元/月·生,其他幼儿园(原规范化、未定级)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750元/月·生。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其他规定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市保教费每学期收取一次,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超过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时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拟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问题解读

  (一)退费规定中的“园方原因”。此处的“园方原因”是多方面的,需结合实际情况而言,如因幼儿园管理不善造成幼儿受伤的、因幼儿园园舍安全问题造成停课等属于园方原因;疫情、台风等按政策规定停课的不属于幼儿园方面造成停课的原因。

  (二)保教费调整方案的涉及范围。本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全市公办幼儿园所有班级统一调整,不适用“新生新办法,旧生旧办法”原则。

  (三)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按照我市当前执行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本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散居孤儿为每人每学年资助5500元,残疾儿童为每人每学年资助3300元;外省户籍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为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

  (四)我市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目前,我市正在编制中山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市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改扩建更多公办幼儿园,持续加大对公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让更多幼儿获得更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五)政策落实保障。一是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是畅通民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接受公众的意见反馈,相关人员及时回复公众的关注和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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