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指南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7元(含本数)以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以下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除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领取住房津贴;

3、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4、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5、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6、征收安置新社区住房;

7、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第1至6项、第8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办理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证明材料分别为:在职人员出具由工作单位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出具领取离、退休金银行存折;下岗、待业人员出具下岗待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农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出具所在居(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上一年度工商登记资料和税务缴交凭证;股份分红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其父母或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五)家庭资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持存折、证券、车辆发票等证明。

(六)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低保、低收入家庭提供由市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2、一类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4级残疾军人、孤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的相关优抚证明。

3、二类优抚对象: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士、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模的相关优抚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由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若违反计划生育但已经接受处理的需提交已处理证明。

5、其他情况。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材料及对应A4复印件,并真实无误。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办理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6〕23号)规定受理审核。

(三)初审和公示:镇政府(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四)审核:市住保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中心应将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中心。

(五)核准和公示:市住保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市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自行解决住房困难。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办理地点:各区办事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各区办事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88233077(中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