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导语 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符合转诊条件但未办理转诊手续的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保费用的 80%按规定予以报销。

  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1.已办理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或有效转诊手续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按市内同级医院待遇支付,异地普通门诊待遇详见《中山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2.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符合转诊条件但未办理转诊手续的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保费用的 80%按规定予以报销。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等发生临时异地住院的,应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急诊诊断证明等资料在出院前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补办异地急诊备案手续,按市内同级医院待遇支付。

  4.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可自门诊就医日或出院日起 1 年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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