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山公积金贷款新政最新消息

导语 2018中山公积金贷款有新调整!一起来看看详细政策内容吧!

  2018中山公积金贷款新政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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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中山公积金贷款认房也认贷,只受理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划重点,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首套房和二套房均适用,同时公积金贷款仅适用于“普通住房”的条件也取消。

  该实施细则出台后,刚需性购房者表示终于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了。

  此细则发布后,申请条件有所变化,对住宅面积、价格限制取消。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3、必须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二、繳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尚未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

  三、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最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如遇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将随国家最新的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中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持有的自住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货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一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申请人执行第三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家庭持有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套自住住房,结清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为重要审批依据,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子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非法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不超过正常可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接受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迫究其法律责任。

  (三)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记录的个人信用情况存在前两年内连续逾期6次或者累计逾期10次还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批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对符合中山市相关人才政策的申请人,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将给予政策优惠。

  公积金贷款申请及程序

  一、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贷款申请资料一受委托银行及市公积金中心审核一办理贷款抵押担保一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手房可在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手房需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转让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贷款受委托银行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报建批准书(报建用途必须为住宅)或房屋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批准文件和施工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贷款受委托银行登记申请。

  三、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最终审批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指定收款账户。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二、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一手房、二手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大修自住住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为65周岁,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为65周岁、其他女干部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周岁;

  三、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

  四、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公积金贷款担保

  一、申请人以所购房屋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必须以不动产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房屋价值不足时,须提供申请人家庭名下另一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二、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期间,《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管理保存;

  三、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贵任,并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期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终止。

  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为主,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二、申请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日起进入还款期请人可委托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三、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收取罚息;

  四、借款人可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划扣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上述事项;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喪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六、借款人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七、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抵押合同终止,当事人应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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