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60元/人/月提高到1201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80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202元-1802元/人/月范围内。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856元/人/月提高为1922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856元/人/月提高到1922元/人/月(含分类救助金和污水处理费增补资金)。
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基本生活费标准
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856元/人/月提高到1922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比例(3.5%)调增,从1994元/人/月提高到2064元/人/月。
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含艾滋
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
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
数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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