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山户口回原籍、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导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详见正文。
回原籍、恢复户口办理规范
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6.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二、审核材料
(一)参军退役回本市
1.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证明材料。
3.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5.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二)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1.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相关部门作出的刑满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3.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4.原户籍地址因拆迁等原因无法办理落户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三)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现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属省内一站式迁移、跨省通办迁移的,调阅迁移档案(含电子迁移证件),协调迁入地核实确认未办理落户后办理。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四)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1.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失踪人员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不提供)。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五)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的离婚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体现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
4.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档案资料。
5.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本人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落户至原户籍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
(六)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1.户口注销证明。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原户口迁移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4.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免提交)。
5.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三、办理流程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审批时限
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