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子女在中山入学政策

导语 台湾居民子女在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

  湾居民子女在中山入学政策

  一、台湾居民子女是指持有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居住证)的台湾居民的子女。

  二、台湾居民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

  三、台湾居民子女在我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台湾居民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台湾居民子女报读所需资料

  (一)《中山市台湾居民子女入学申请登记表》原件(附件1) ﹔

  (二)法定监护人有效的台胞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台湾居民子女有效的台胞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四)法定监护人和台湾居民子女的户籍腾本复印件;

  (五)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市的房产证件(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复印件;如果没有房产的,提供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市的参保证明原件(或在中山市就业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授权查询个人信息);

  (七)续读学生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证明复印件。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须委托中山市亲属作为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照料就读子女的,除需提交上述(一)至(四)、(六)至(七)资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复印件;

  (二)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

  (三)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监护人的中山市户口簿复印件;

  台湾居民子女向镇区教育部门提交以上入学申请资料时,必须交验复印件的原件,并在所提交的复印件上签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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