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导语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对应的办理条件详见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规范

  一、办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审核材料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5.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住房证明、房屋产权人知情同意书。

  落户至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无住房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学校集体户首页。

  5.录取新生名册(学校统一办理的提供)。

  (三)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入户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

  4.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无住房证明、房屋产权人知情同意书。

  落户至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无住房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毕业、退学、转学、辍学回原籍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2.属毕业的提供《毕业证》,属退学、转学、辍学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转学、辍学证明。

  3.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公安机关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三、办理流程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签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审批时限

  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时限: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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