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中山市医保缴费标准有调整

导语 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4.8%调整至5.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从3.1%调整至3.3%。

  根据《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医保年度中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2〕94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从4.8%调整至5.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从3.1%调整至3.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从6%调整至7%,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从3%调整至3.2%;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缴费年限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从4%调整至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从2.3%调整至2.5%。

  具体费率对比变化见下表

  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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