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导语 中山市发改局发布《中山市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原文内容在这!

  中山市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确保我市生猪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发布的《广东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2016年第14号通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省的测算,我省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的合理的水平在5.5∶1—5.8∶1之间。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省农业厅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测算,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猪料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饲料平均价格(以《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饲料品种为准)的比值(猪料比价=生猪出场价格/饲料平均价格)。

  三、调控目标

  通过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的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猪料比价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l),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5.5:1和8.5:l作为预警点,低于5.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5.5:1—8.5:l 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 8.5:1—9:1 或5.5:1—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1—4.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绿色区域)

  当猪粮比价处于5.5: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市级保有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应急和救灾的需要。市级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省级要求的规模落实;如预计后期生猪供给可能出现缺口,猪粮比价可能出现过度上涨,可择机适当增加储备规模,以增强后期调控能力。在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三个月内,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将市级冻猪肉储备规模调整至正常水平。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监管,并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检查,确保市级冻猪肉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完好。

  (二)三级响应(蓝色区域)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 时(蓝色区域),市发展改革局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有关部门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蓝色区域),市发展改革局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有关部门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黄色区域)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市发展改革局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是否启动市级冻猪肉储备投放;按照市政府的指示要求,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商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在启动二级响应2天内,落实市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函告市农业农村局。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有关部门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1—4.5:1 之间(黄色区域)时,市发展改革局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是否启动市级冻猪肉储备收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商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在市级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基础上,制定增加收储计划,在启动二级响应2天内,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有关部门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四)一级响应(红色区域)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9.5 :1 (红色区域)时,市发展改革局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是否启动市级冻猪肉储备投放;按照市政府的指示要求,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商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在启动一级响应1天内,落实增加市级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函告市农业农村局。

  (2)有关部门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4.5:1(红色区域)时,市发展改革局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是否启动市级冻猪肉储备收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商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制定提出进一步增加收储计划,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在启动一级响应1天内,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有关部门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当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一个月内,解除预警信息发布。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市有关部门授权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以高度责任心和强烈紧迫感做好生猪的保供稳价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肉品市场“供应充足、品类齐全、价格稳定”的目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开展价格信息分析;负责冻猪肉收储、投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猪生产、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

  商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抓好猪肉市场保障供应,加强市场供应监测,促进猪肉流通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要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经费的保障,具体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安排。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并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密切关注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由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镇区职责。生猪市场的生产责任主要在各镇(区)。各镇农业农村局要统筹谋划好本辖区促进生猪生产、引导养殖场(户)增养补栏、提高生猪产能,完善生猪疫情防控工作;镇经信局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做好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维护市场稳定的工作;镇发展改革局(办)协助做好冻猪肉的收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镇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镇区的具体落实措施。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四)以往相关制度条款如有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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